摘要:在判断承运人救助义务的责任划分时,各地法院始终将该义务视为是由善良道德风俗而产生的 附随义务,而并非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先合同义务,这种裁判思路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作出合 理与人性化的判决,尤其是在汽车运输领域,法院在这种思路的指引下往往会将案件的争议焦点聚焦于驾 驶员的救助行为是否得当,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扩大了驾驶员的义务范围。鉴于此,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 从法律关系理论的分析中,寻找法院在裁判承运人救助义务思路问题上的根源所在,并将民法典第八百二 十二条之规定与其他运输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相比照,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为这种裁判思路的纠偏寻找符 合法理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承运人;救助义务;法律关系;体系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一)承运人救助义务类案中的困境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 险的旅客,但对承运人救助义务的范围却缺乏具体的厘定,部分运输规范性文件虽然在其特 定领域内作了解释与具体化,但是,这种具体化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乏,阻碍了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作出更为合理与 人性化的判决。为了探究在审理承运人履行救助义务这类案件中各地法院的裁判思路,文章 以威科先行数据库为检索工具,以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为检索对象,再以承运人救助作为检索词进行检索,共得到六个案例,将其命名为编号 1 到编号 6 案例① 。其中,编号 2,编号 3,编号 5 案例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编号 4,编号 6 案例法院认为承 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编号 1 案例,在一审中法院认为承运人应当承担 50%的责任, 二审法院则将责任比例下调至 20%。
1、案例比较分析
编号 2 属于航空运输领域承运人履行救助义务的相关案例
编号 2 案情梗概:乘客甲与其女儿乙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从北京至乌鲁木齐的航空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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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承运人救助义务的范围在上位法范畴内未作具体化,且公共运输领域的复杂性,也决定 了相关司法解释容易出现挂一漏万的窘况,而下位法由于其本身在位阶上存在着劣势,也限 制了其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尤其是在公共汽车运输领域,由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缺乏,阻碍 了各地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作出更加人性化的裁判。为此,本文基于法律关系理论的分析,通 过体系解释的方法,为上位法范畴内公共运输承运人救助义务范围作出解释与具体化。
法律规范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既是法律工作者裁判的准则,也是其内心的信仰。但是,在面对纷繁复杂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时,即使再精密的法律,也无法做到包络无遗,甚至 有些条款用语无法充分表达立法者所希冀的法律价值目标,但这并非是法律的错误,而是由 于语言的局限性,言不尽意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会存在的普遍现象,因此,当法律工作者亦或 是法学研究者在发现某一个法律条款的漏洞时,不应当将该条款作为嘲笑甚至是批判的对象, 而是应当寻找合理的解释方法,为固定的法律文字寻找更长的生命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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