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立法;学前教育法
一、问题的提出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学前教育既关系到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亦 对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开展有着重要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中央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 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办好学前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8 年 11 月专门印 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学前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作出重要部 署,其中特别提到“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以便“推进学前教育走上依法办园、依法治教 的轨道”。时至今日,《学前教育法》的制定工作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议程,此时, 一方面应明确学前教育立法的现实功能,继而以此作为立法和执法的价值指引;另一方面, 应对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制度进行梳理,以此明确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执法的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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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前教育的参与主体
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主体行为的工具,在法律的视野当中,其所要规范和调整的其实是 主体所作出的一个个具体的行为。因此可以说,“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主导性因素”,[19]没有 主体就没有行为,也就不会有法律。学前教育立法也需要对学前教育各参与主体作出规定, 既包括为各主体设定权利和职权,也包括明确各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一是学前儿童的权利。在整合学前教育过程当中,学前儿童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参与主 体,当然也是权利最容易遭受侵害的主体。为此,学前教育立法应当对学前儿童的权利加以 有效保障。在当前的《学前教育法(草案)》当中便有相关规定,比如明确了学前儿童所享 有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得到保护照料”等权利。同时,考虑到学前 儿童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学前教育法(草案)》并没有规定其义务,这更加彰 显了对学前儿童权利的保障。
二是幼儿园和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幼儿园及其教职工是学前教育的重要参与主体,学 前教育立法同样应对其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学前教育法(草案)》既规定了幼儿园和教职 工的权利,比如普惠性幼儿园有获得政府扶持的权利,教职工有获得专业培训的权利;也明 确了幼儿园和教职工的义务,比如公办及普惠性幼儿园应按规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教职工有爱护儿童的义务。
三是政府的职权和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第 19 条第 2 款的规定,国家发展学前教育。 据此规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可谓是国家的一项宪法上的责任,而这项责任具体是由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来承担的。因此,学前教育立法应当对政府的职权和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 例如,《学前教育法(草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 并把“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责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
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主体行为的工具,在法律的视野当中,其所要规范和调整的其实是 主体所作出的一个个具体的行为。因此可以说,“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主导性因素”,[19]没有 主体就没有行为,也就不会有法律。学前教育立法也需要对学前教育各参与主体作出规定, 既包括为各主体设定权利和职权,也包括明确各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一是学前儿童的权利。在整合学前教育过程当中,学前儿童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参与主 体,当然也是权利最容易遭受侵害的主体。为此,学前教育立法应当对学前儿童的权利加以 有效保障。在当前的《学前教育法(草案)》当中便有相关规定,比如明确了学前儿童所享 有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得到保护照料”等权利。同时,考虑到学前 儿童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学前教育法(草案)》并没有规定其义务,这更加彰 显了对学前儿童权利的保障。
二是幼儿园和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幼儿园及其教职工是学前教育的重要参与主体,学 前教育立法同样应对其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学前教育法(草案)》既规定了幼儿园和教职 工的权利,比如普惠性幼儿园有获得政府扶持的权利,教职工有获得专业培训的权利;也明 确了幼儿园和教职工的义务,比如公办及普惠性幼儿园应按规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教职工有爱护儿童的义务。
三是政府的职权和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第 19 条第 2 款的规定,国家发展学前教育。 据此规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可谓是国家的一项宪法上的责任,而这项责任具体是由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来承担的。因此,学前教育立法应当对政府的职权和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 例如,《学前教育法(草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 并把“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责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