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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对抗性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出罪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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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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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分析,认为在实务中该类案件量刑过重,而相关司法解释的做法 颠倒了定罪与量刑的顺序,仅考虑量刑情节,排除了出罪空间。然而,现有的出罪路径包括传统的正当防 卫、防御性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以及受虐妇女综合症等,均在逻辑上和适用上存在问题。随着当前正当 防卫扩张化的趋势,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来为受虐妇女提供一条出罪路径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文认为,在时间要件上要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方法,综合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在限度要件 上要适当引入性别视角,合理考虑受虐妇女特殊的心理状态与所处境遇,判断其采取的防卫手段是否具有 必要性。

关键词:受虐妇女杀夫;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症;家庭暴力;防御性紧急避险
 
 

一、问题的提出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 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于先天的生理差异和传统的性别观念,夫妻之间发 生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常为妇女。家庭暴力不仅是一种法律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问题。近些年 来,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基于恐惧或者愤怒杀死丈夫的案件并不少见,无时无刻不牵动 社会大众的关注,相较于其他杀人案件,大众反而将同情倾注于施害者一方,认为受害者属 于“罪有应得”,期望施害者获得无罪或者罪轻的判决。尽管家庭暴力被法律明确禁止,公 权力对家庭暴力纠纷的介入力度日益加大,但是由于家庭的相对封闭性,公权力介入家庭内 部纠纷的积极性很低,很难及时有效干预。但是,法官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定性通常为故 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轻重悬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整体量刑过重,缓刑 使用率低。这体现了司法者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严格态度,但是却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大众朴 素的法感情,将本该由社会承担一部分责任强加于受虐妇女身上,没有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 效果的统一。

一般来说,受虐妇女杀夫案包括两种情形:对抗性案件和非对抗性案件,前者是指受虐 妇女在丈夫正在对其实施侵害行为时,立即反击将其杀害的情形,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 要件,学界对该结论没有争议,故不作为本文讨论的对象;后者是指受虐妇女在丈夫没有进 行不法侵害时,比如在熟睡时或者趁其不注意而将其杀害的情形,由于此时不存在现实的不 法侵害,在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这一问题上众说纷纭,肯定说坚持以正当防卫为理 由,阻却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违法性,否定说借鉴国外理论,提出防御性紧急避险、期待可 能性等新的出罪路径。下面将列举两个典型的、颇有争议的非对抗性受虐妇女杀夫案件:

案例一:“施某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施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某经常无故打骂施某某,施某某 2012 年即曾为此报警。2014 年 5 月 19  日 19 时许,张某某又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施某某, 并将家中的手机等物品砸坏。次日 5 时 30 分许,施某某因长期遭张某某打骂,心生怨恨, 遂起杀害张某某之念。施某某趁张某某熟睡,持家中一把铁榔头击打张某某左侧头部、面部数下,见张某某头部出血后,让居住于同幢楼的其子张某拨打“ 120 ”抢救。后施某某随同 亲友将张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施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人民法院以 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张某英故意杀人案 ”

张某英与杨某系夫妻,张某英在婚后的4年中经常受到杨某殴打。某日凌晨2时许,杨 某再次酒后实施家暴,并持水果刀逼张某英喝掉一碗农药,遭到拒绝后,对张某英说“你不 喝掉,就剁死你”之后,放下碗离开卧室。7时许, 张某英走出卧室,见杨某在客厅沙发上 休息,便用木棒朝杨某后脑部连击数棒,随后打电话向公安局投案。当日,杨某经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一审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高院认 为,被害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因此经审理后维 持原判。

观察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发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均为夫妻关系,被告人曾经遭受被害人长   期性、经常性的家暴,在恐惧或者愤怒心理的支配下,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杀害,与通常的   男性犯罪行为演变所呈现出的“顺向性 ”不同,具有从被害向加害的“逆变性 ”演变特征[1] 。 此外,被告人在事后送被害人抢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等   情形,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危害行为只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险性不高。在定性上,  法院均判决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两个案件均未适用缓刑。针对这类案件,2015  年发布   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反家暴意见》)第二十条规定:  “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   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   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   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   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   节较轻’。”《反家暴意见》提出两点家暴案件中酌情从宽处罚的因素:第一,被告人具有   防卫因素;第二,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前者将本属于定罪阶段的“防卫因素” 划归于量刑阶段,然而按照定罪量刑的正常顺序,只有在穷尽了所有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   却事由之后仍然找不到出罪路径,才能将最终的犯罪责任归咎于被告人,从而考虑量刑情节。  《反家暴意见》的做法无疑颠倒了定罪与量刑的顺序,仅考虑量刑情节,排除了出罪的空间。  此外,如果在否定了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后又承认具有“防卫因素”,实是前后矛盾。

本文从案例出发,引出受虐妇女杀夫案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受虐妇女杀夫案 出罪路径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困境,描述性分析每个路径的逻辑论证和理论基础,并对论证思 路进行评价性分析,指出其中不足。然后,本文将阐述对于正当防卫路径的新探索,说明选 择正当防卫路径的原因和成立要件,以期为受虐妇女杀夫案提供出罪的新思路。

二、对传统路径的反思

............略

四、总结


在正当防卫扩张化的当下,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条件,为受虐妇女提供一条出罪路径具 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保护弱势群体在紧急状态下自力救济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施暴 者加以警示,以促进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正如摩尔所言,如果刑法的现实功能起到了保护强 势群体、抑制社会发展的作用,那么它的本质便不是善的[11]。保护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实现 公平正义是刑法的应有之义。“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不仅折射出家庭内部男权主义压迫下 妇女的绝望与反抗,而且引发人们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在危困状态下极端行为合法性的思考。 刑法应当走向更加体系化的道路,在穷尽一切违法和责任阻却事由之前,不得轻易进入量刑 阶段,在保护法益的同时更要注重人权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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